丹麥已提交其計劃批準2010年“關于海運危險品造成的損害的責任和賠償國際公約”。 “公約”建立了一個全面的制度,以提供成本補償,包括在發生涉及危險品貨物的事件時進行清理和恢復環境。
“由于包括集裝箱船,化學品,液化天然氣(LNG)和液化石油氣(LPG)油輪在內的幾乎所有船型都在增加海運危險品的運輸量,因此丹麥批準危險品公約對于海運非常重要。 因此,我們期待該公約生效,“副總裁兼法律atTorm主管Christian Gorrissen說。
公約生效后,將獲準采用類似于受石油泄漏影響者的全面責任和賠償制度的全面責任和賠償制度。 船東和危險品貨物接收人將分攤費用。
“我很高興看到即將到來的丹麥人批準國際海事組織海事法公約的最后一個成員 - 2010年危險品公約。 公約的生效將確保受到損害的人能夠獲得國際責任和賠償制度。 我希望它會鼓勵其他國家批準這項公約,以便它能盡快生效,“丹麥海運法律事務主管Henriette Ingvardsen說。
迄今為止,已有幾個州簽署了該公約,但只有挪威,加拿大和土耳其批準了該公約。 2010年危險品公約將在12個國家加入后18個月生效,滿足一定的噸位標準并每年報告一個國家收到的危險品貨物的數量。 該條約要求總數量至少為4000萬噸的貨物,這些貨物應對危險品基金負責。
在危險品公約生效之前,歐盟現有的關于預防和修復環境損害的環境責任指令將適用于歐盟成員國水域的海運危險品事件,而沒有國際制度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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